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出口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进出口商会,各总公司、工贸总公司:
  我部[1995]外经贸管发第257号文下发了《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及实施细则,现将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经外经贸部批准其出口该项出口商品、加入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或经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推荐加入有关进出口商会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可向招标委员会申报,取得投标资格。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填写“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投标企业资格初审表”时,加入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该表中“进出口商会会员证号码”改填“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会员证号码”。
  三、有关部委、公司所属企业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标资格,由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负责初审。
  四、外商投资企业投标限于自产产品,投标数量的上限不超过企业的生产规模,中标数量不超过经批准的出口规模。
  中标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中标数量低于外经贸部批准出口规模的,按批准的出口规模补足;投标数量低于批准出口规模的按投标数量补足。补足部分的配额价格按中标企业的平均价格计算。
  对落标的企业实行3年的过渡期,即自该项商品开始招标的年度起,第1年按我部批准出口规模的80%安排配额;第2年按60%安排配额;第3年按40%安排配额。分2次招标的商品按比例分2次补足。配额价格按中标企业的平均价格计算。
  五、今后凡新设立涉及实行配额、许可证及招标商品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立项前须报我部审核。其中,生产、经营招标商品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我部审核同意并按本通知第1条的规定参加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或者有关进出口商会的企业才具备资格申请参加投标。对落标企业不再享受第4条确定的“过渡期”待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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