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转型企业违规经营行为处理问题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外商投资转型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规行为处理的请示》(桂工商报[2002]5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外商投资转型企业组织社会人员培训、收取门票费,构成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依照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外商投资转型企业违反《关于〈关于对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工商公字[2002]第31号),组织推销员培训的,责令其停止培训活动;确属严重扰乱经济秩序的,可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定性,比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转型企业开展的培训,可通过听取辖区内转型企业的汇报等形式,掌握其培训情况,采取措施,加强监管。
二00三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