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申报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的实行。
二、各级税务主管机关报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对企业上报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法律法规
国家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
其它
联系人
姜涛律师
友情链接
上海婚姻家事网上海合同法律网上海海事海商网上海刑事辩护网申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