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外税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近接《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现将该通知转知你们。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199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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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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