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

各区、县税务局,外税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近接《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现将该通知转知你们。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10月28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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