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所取得的房地产预收款(或购房定金)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是在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有预售房地产并取得预收购房款(或定金)的,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税发(1995)153号文件规定,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预售房地产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预售房地产取得的销售利润。

  预售房地产的销售利润为预售房款(或购房定金)收入乘以预定的利润率。我省外商投资举办的房地产行业的利润率暂定为10%,其计算公式为:预售房地产销售利润=售房地产收入×销售利润率。

  三、预售房地产收入的应纳所得税=预售房地产销售利润×税率。

  四、外商投资企业预售房款(或定金)按季预缴所得税后,待该项房地产产权转移,铅售收入实现后,再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按预缴的所得税计算应退补税额。

  五、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时间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

  六、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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