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平朔涉外税务分局:
现将国税函发[1995]154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抄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文中所提(94)财税字第083号文件,省局曾以“晋国税外发[1995]6号”文件转发各地。
附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一九九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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