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收各征管单位:
现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主管国税机关在按照市局津国税外[2002]60号文件规定审核企业上报资料的同时,还要对企业追加投资新增生产项目的经营、核算以及享受减免税情况进行认真核实,经确认无误后,方可享受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法律法规
国家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
其它
联系人
姜涛律师
友情链接
上海婚姻家事网上海合同法律网上海海事海商网上海刑事辩护网申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