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申报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实行。
二、各级税务主管机关依据有关税务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对企业上报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1999年10月29日《转发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内国税外字[1999]33号)作废。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