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涉外分局:
现将《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省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鲁国税涉[1999]136号)转发的通知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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