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广东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粤府[1992]52号)作以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符合《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018号)规定的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同时,相应免征同样期限的地方所得税。
二、对今后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也相应给予免征地方所得税优惠。
三、本规定自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七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