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拆除营业用房有关初次装修的设施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十七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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