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97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5年11月14日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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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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