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浙江非特轴承有限公司等六户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要求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新国税管四〔2005〕104号)收悉。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国税外〔2000〕39号)的规定,经审核,浙江非特轴承有限公司等5户外商投资企业2005年度购买的国产设备金额3828783.00元(其中增值税550154.56元),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同意按下列设备金额的40%,在规定的期限内从新增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浙江新昌海尔斯服装有限公司因其生产经营范围与外经贸批准书中的投资项目不符,暂不予审批。浙江非特轴承有限公司等5户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审批手续后企业若又享受增值税退税优惠的,其已退税款应从上述已同意抵免的国产设备价款中扣除;已办理抵免企业所得税手续的,则应将其相应的已抵免税款补缴入库。
企业名称 同意抵免国产设备金额
1、浙江非特轴承有限公司 86792.00元(其中增值税7821.26元)
2、新昌明豪机械有限公司 288300.00元(其中增值税40514.98元)
3、浙江新春轴承有限公司 526375.00元(其中增值税76481.84元)
4、新昌新皮尔轴承有限公司 297106.00元(其中增值税43169.25元)
5、浙江富日泰轴承有限公司 2630210.00元(其中增值税382167.23元)
合 计 3828783.00元(其中增值税550154.56元)
二○○五年十月十日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