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地方所得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由于《甘肃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甘政发[1992]166号)的废止,其中有关“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60%的期限内免征地方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已经停止执行。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加大我市吸引外资和对外开放的力度,根据《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的边境、沿海和内陆省会城市、沿江城市有关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2)218号]精神和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兰州市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

  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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