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3号)第三条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预售房地产并取得预收款的,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按预计利润率或其他合理办法预计应纳税所得额, 并按季预征所得税,待该项房地产产权转移、销售收入实现后, 再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税额,按预缴的所得税额计算应退补税额”,并授权各省、市主管税务机关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预计利润率。但一直以来, 我省地方税务机关均未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预售收入确定预计利润率, 造成基层征管机关处理相关问题时作法不一。为了统一政策执行, 规范征管行为,经研究决定:
一、我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管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率, 参照《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琼国税发[2004]237号)的规定执行。即:经济适用房(含安居工程)为5%, 普通住宅为15%, 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为20%, 其他项目为15%.
普通住宅与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的区分, 海口、三亚每平方米单位面积售价不超过4000元的为普通住宅;其他市县每平方米单位面积售价不超过2000元的为普通住宅。
二、外商投资企业预售房地产并取得预收款预征所得税的计算, 参照《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即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确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 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待该项房地产产权转移、销售收入实现后, 再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 按预缴的所得税额计算应退补税额。
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ОО五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