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税,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审核审批程序,加强对取消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保留、下放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渝国税发[2004]169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发[2003]249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等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发[2004]170号)等文件规定,市局对《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涉税事项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渝国税发[2002]20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审核审批管理一览表(略)
2.部分涉税事项审核审批表(略)
3.相关文书(略)
4.部分涉税事项台帐(略)
5.各类统计表(略)
二00五年六月十四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涉外税收法律法规,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规范涉外税收审核审批行为,加强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明确责任、提高效率,确保涉外税收执法的统一性、严肃性和透明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的审核审批。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项审核审批事项,均应由纳税人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审核审批管理一览表》(见附件1)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审核审批资料(部分涉税事项审核审批表样式见附件2)。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宣传有关税收政策、涉税事项的审核审批程序、权限、报送时间等,并辅导纳税人准备相关资料。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落实涉税事项审核审批管理工作流程和具体人员,明确各个环节的岗位职责。
受理环节的工作人员应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审核审批管理一览表》的要求,检查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表格填写是否规范完整,检查完毕填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审核(审批)资料清单》(见附件3)。对报送资料不齐全、不完整的,应将资料全部退回纳税人,并告知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相关资料。
初审环节的工作人员负责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资料是否真实,数据之间的关系是否符合逻辑,涉税事项的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政策的条件等,审核完毕出具初审意见。
复核环节的工作人员负责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审查初审工作人员是否认真履行职责,是否符合工作规程等,对审核审批全过程实行监督,确保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
复核工作结束后,应填制审核审批结果通知书(通知书样式见附件3),由受理环节的工作人员送达纳税人。不论审核审批结果是同意或不同意,税务机关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纳税人。
第六条 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和权限范
#p#副标题#e#围内进行审核审批。
属于本级审核权限范围内的涉税事项,应在两个月内审核完毕。经审核,纳税人对涉税事项的处理符合税法规定的,应告知纳税人,同时将有关资料登记备案;纳税人对涉税事项的处理不符合税法规定,需进行纳税调整的,应告知纳税人,并说明依据和理由。
属于本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涉税事项,应在2个月内审批完毕。对纳税人申请的涉税事项予以同意的,应告知纳税人,按规定需行文批复的,应以正式文件批复,不得随意简化;对纳税人申请的涉税事项不予同意的,应告知纳税人,并说明依据和理由。
需呈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的涉税事项,应由本级税务机关在2个月内先行审核并以正式文件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完毕后,以正式文件批复,本级税务机关依据批复意见处理税收事宜。属市局审批权限的,市局应在2个月内批复。
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审批时限的,经分管局长批准,由主管部门报告市局同意后延长。
第七条 对涉税事项的审核审批,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办理,依照各级权限,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审核审批,也不得无故拖延。
上级税务机关每年应对下级税务机关涉税事项的审核审批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一般性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核审批,影响税收执法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国税发[2005]42号)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审核审批台帐,并按规定进行保管。台帐登记内容应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执行年限、减免税额及其他相关事宜。部分台帐市局已统一制定(台帐样式见附件4)。各单位应按市局相关规定对有关台帐内容进行汇总、统计后按时上报(统计表样式见附件5)。
第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