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浙江森春机械有限公司等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要求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新国税外〔2005〕5号)收悉。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国税外〔2000〕39号)的规定,经审核,浙江森春机械有限公司等5家外商投资企业2004年度购买的国产设备共计1226380.00元(其中增值税148675.91元),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同意分别按下列金额的40%,在规定的期限内从新增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办理审批手续后企业若又享受增值税退税优惠的,其已退税款应从上述已同意抵免的国产设备价款中扣除;已办理抵免企业所得税手续的,则应将其相应的已抵免税款补缴入库。
企 业 名 称 同意抵免购买国产设备金额
1、浙江森春机械有限公司 38300.00(其中增值税5564.96元)
2、新昌明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111800.00元(其中增值税16244.45元)
3、新昌金涛轴承有限公司 860000.00元(其中增值税111652.94元)
4、新昌越峰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 182780.00元(其中增值税10346.04元)
5、浙江新昌嘉达食品有限公司 33500.00元(其中增值税4867.52元)
合 计 1226380.00元(其中增值税148675.91元)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