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的管理。省局于2002年1月18日转发了《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现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根据文件(国税发[2001]142号及国税发[1995]153号)要求,结合我省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先确定我省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取得预收款预征所得税时的预计利润率暂定为8%.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低预计利润率的,报省局审核批准。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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