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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