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关于认定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函(2007)22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本通知规定的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系指,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的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
二、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营(2006)41号)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地税营 (2006) 524 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附:
关于认定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通知
国税函(2007)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总局下发的《关于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征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81号)已明确,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适用于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鉴于今年起将对货物运输企业全面推广使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为规范执法、优化系统运行、方便税收征管,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统一将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其他税收事项仍按照《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和《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签章)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