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若干电子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适应电子行业的发展和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电子产品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现暂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若干电子产品减征工商统一税,减征后的税率如下:

 电子钟表 6%

  电视机 5%

  显像管 5%

  电冰箱 5%

  空调器 6%

  电子计算机 5%

  录象机 10%

  吸尘器 5%
  本通知自1992年8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办理。统一减税后,各地对上述产品不得再报批减税、免税。

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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