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决定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的适用范围。现通知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关于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扩大到全国各地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