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转发《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贯彻鼓励外商投资,进一步扩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对外经贸部联合拟定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已经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符合《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出具确认书的填制规范及办理免税手续的有关事宜,我署已以《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第三、四条及其宣讲材料(署办税〔1999〕399号)予以明确。中西部地区有关海关要积极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工作,并严格按有关文件明确的规范和规定办理。

  二、《目录》的有关内容总署将尽快补充到《减免税管理系统》中,供海关审批时使用。海关对符合《目录》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设备等比照署税〔1999〕1062号文件规定办理,项目性质为“I”,征免性质代码为“789”;对符合《目录》项目在投资总额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的设备等按照署税〔1999〕791号文规定办理,征免性质代码为“799”。

  三、鼓励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是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决策,各海关要坚持依法行政,严密海关监管,切实提高工作效率,认真执行好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总署关税征管司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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