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间取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会员费税务处理问题,我局曾以《关于高尔夫球俱乐部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514号,以下简称批复)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收取会员费等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46号)做出了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间取得的会员费收入税收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间对其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的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从企业开始营业之日起分5年平均计入各期收入计算纳税;有关计算征收营业税问题,仍按批复第一条的规定执行,即在企业取得上述款项时,计算缴纳营业税。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

姜涛律师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