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做好我市地方税务系统处理检举税务违章案件的工作,根据《北京市信访条例》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信访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受理群众举报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局接到反映税务违章行为的举报,包括书信、来访、电话举报(下同),凡属于本市地方税务系统管理的,由市局纳税检查处根据不同情况,转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或市局直属单位办理;属于本市国家税务系统管理的,转市国家税务局处理 ;属于国税、地税两局共同管理的,将原件转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或直属单位办理 ,将原件的复印件转市国家税务局处理。

  二、各区、县局、直属单位接到反映税务违章行为的举报,凡属本局管理范围的 ,应责成有关税务所、稽查队进行调查处理;属于本区、县国税部门管理范围的,转区、县国税部门处理;属于国税、地税两部门共同管理的,将原件交有关税务所、稽查队进行调查处理,将原件的复印件转区、县国家税务局处理。

  三、查处群众举报的税务违章案件,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县地税局管辖权的,有关区、县地税局应本着有利查处的原则,协商确定查处权;协商不能取得一致的,由市局确定。

  四、各区、县局、市局直属单位接到举报税务违章案件后,要在五日内进行处理 ,并在三个月内结案,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要做好督办,检查工作。对案情复杂、不能按期结案的,应有中间报告,说明有关情况,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适当延长。对市局转办的未能按期结案的案件,其中间报告要报送市局。

  五、对有通信地址或联系电话的举报人,在案件处理结束后,应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按规定办理奖励事宜。

  六、属于下列情况的案件要向市局报送处理结果,并填写结案报告单一式两份。

  (一)市局领导交办件;

  (二)偷税、骗税在10万元以上的;

  (三)应缴未缴税款或欠税在50万元以上的;

  (四)触犯刑律、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五)市局要求报送处理结果的。

  七、各区、县局、各直属单位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市局报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举报税务违章案件情况统计表》(附后),其中,查补税款及处罚情况应反映实际入库的情况。

  八、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举报税务违章案件情况统计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九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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