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有关政

  现将陕西省税务局陕税发[1994]238号转发《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原西安市税务局与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教育委员会联合以市税发[1994]171号《关于对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征免税问题及年检审定工作的通知》中有关学校办企业流转税政策与税发[1994]156号国通知不符的,应即予以废止。

  二、根据市税发[1994]171号通知,我市已对学校办企业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检查和重新审定,今年就不再进行大规模的清理整顿。但是,各单位要结合税务大检查,对原执行流转税政策与国税发[1994]156号通知不符的进行一次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于12月底前分别上报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

  三、按省税务局要求,各单位应按月填报“陕西省校办企业税收情况统计表”。

  各单位按文件所附表样自行复制并认真填写,于次月三日前将本单位情况汇总按分管税种分别上报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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