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知《国税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

各区、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外税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批复给大连地方税务局国税函(1997)477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转知你局,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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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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