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税发[1994]038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4年3月16日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国税发[1994]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近来,不少地区询问税制改革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问题,鉴于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的税种外,其他税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适用问题,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的精神,在近期内作出规定,因此,总局意见: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按照将要下发的通知执行,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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