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期投资经营的外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接《关于分期投资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837号)。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关于分期投资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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