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虚报亏损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2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7]102号),我局已于1997年9月11日以云国税发[1997]247号文原文转发。
附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虚报亏损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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