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虚报亏损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2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四年四月六日
法律法规
国家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
其它
联系人
姜涛律师
友情链接
上海婚姻家事网上海合同法律网上海海事海商网上海刑事辩护网申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