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09年17号)
依据《旅行社条例》相关规定,从2009年9月15日起,我局正式受理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申请,请相关申请人按照《旅行社条例》的相关规定,向我局监督管理司旅行社管理处提交申请材料。
特此公告。
附件:《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审批指南》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审批指南
行政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
一、《旅行社条例》(令第550号)
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令第30号)
申请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申请材料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请用A4纸,附“目录”页逐项装订,一式两份)
许可程序 :
一、申请人向监督管理司旅行社管理处提交申请材料,旅行社管理处审核后确定是否受理;
二、旅行社管理处对受理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批意见,报司领导及局领导审批;
三、对同意设立的,由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通知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及《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文件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同意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本人(或单位法人代表)需要委托他人来我处办理申请事项的,由受委托人向旅行社管理处出具申请人委托书。
审批期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