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09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地方所得税减免规定〉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 黄智权
二00二年一月十七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地方所得税减免规定》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要求,贯彻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地方所得税减免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第(二)项。
二、删去第六条。
《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地方所得税减免规定》省人民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