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贷款担保业务计提坏帐准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5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贷款担保业务计提坏帐准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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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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