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2000年6月28日 深地税发[2000]433号)

各分局:

  现将《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2号)转发给你们,凡以前发文与此文有抵触的,按此文执行。市局补充意见:境外企业应税收入若按本文规定并入境内机构收入纳税,境内机构在纳税申报时应在有关申报表中予以注明;主管分局在开具售付汇完税证明时,可根据该项目境内机构完税凭证、相关税种申报表和合同等有关资料进行审核。

  请一并遵照执行。

  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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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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