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税字(1997)121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21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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