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违法经营是否享受税负增加退还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55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违法经营是否享受税负增加退还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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