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山东省税务学校:
现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405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认真遵照执行。总局补充通知中所提《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局已以鲁国税涉[1999]134号文件转发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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