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

  现将《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0]200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01年度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均应按照新修订的申报表申报企业所得税(一式3份,1份企业留存,其他2份报当地主管国税机关)。

  二、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应注意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向区局反馈。

  三、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年度申报表及其附表由区局统一印制。

  附件: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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