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直属五分局,外税分局:
现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执行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9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O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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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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