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

涉外税收各征管单位:

  现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7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前年度发生而未摊销完的房屋装修费,也按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市局津国税外[1999]29号文件第二条 房屋装修费按10年摊销的规定同时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年十月十九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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