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

各区、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外税分局,直属五分局:

  现将给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704号)转知你们,请依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O年十月十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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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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