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

涉外税收各征管单位:

  现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7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前年度发生而未摊销完的房屋装修费,也按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市局津国税外[1999]29号文件第二条房屋装修费按10年摊销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年十月九日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704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餐厅装修费用摊销年限的请示(津国税外[2000]59号)收悉。关于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用的税务处理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属于本企业拥有的,其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应并入房屋价格,按照税法所规定的房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房屋投资使用后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可在房屋重新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不属于本企业的,可在房屋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

二000年九月十一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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