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市财税三、四分局:

  现将《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373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37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5月27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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