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近来,接部分区县(市)税务局反映,要求对200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借款利息费用如何列支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由企业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并报经区县(市)局级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2001年度仍准予按不高于8%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在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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