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3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合并)申报所得税证明》、《营业机构税务事项协查函》、《营业机构税务处理联络函》请各地根据需要自行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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