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徽常福混凝土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产业问题的请示》(合国税发[2001]91号)悉。该公司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业务,不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以及经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也非经省外经贸厅确认并列入《安徽省鼓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项目。经认真研究,安徽常福混凝土有限公司不得享受中西部地区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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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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