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405号)转发你局,请结合沪税外[2000]29号文一并贯彻执行。
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补充通知》(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七月五日
法律法规
国家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
其它
联系人
姜涛律师
友情链接
上海婚姻家事网上海合同法律网上海海事海商网上海刑事辩护网申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