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405号)转发你局,请结合沪税外[2000]29号文一并贯彻执行。

  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补充通知》(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七月五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联系人

姜涛律师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