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鉴于2002年2月对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利率在原基础上平均下调0.5个百分点的情况,经市局研究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由企业提供借款付息证明文件,报经区县(市)局级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2002年度准予按不高于7%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在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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