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区外商投资

  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国税进字[1997]13号《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免)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自1997年起有关出口退(免)税事宜,均按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规定办理。

  二、为做好1997年以前企业出口退(免)税工作,请各地按有关规定抓紧做好企业退(免)税登记、办税员培训发证及出口退(免)税审核工作。务于11月底前将有关资料移交各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凡经审核发生应退税业务的,由各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核批办理。

  三、请各地于10月底前将本地区企业迟税登记证(1份),已发证办税员名单及退(免)税资料(复印件)报区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备案。

  四、各地在上述工作中遇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以前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通知》为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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